江苏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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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
职责调整/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代管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南京办事处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内设机构/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三)民族处
研究提出民族方面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四)宗教一处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宗教二处
承担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附则/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要职责/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乡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保护全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帮助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